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王丽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李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朋与王丽博、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丽博、李阳给付欠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71元,本案执行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朋申请,对被执行人李阳名下房产证号:117249住宅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经两轮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陈朋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格181,583.36元接收该住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执行人李阳名下房产证号117249,面积88.74平方米住宅作价181,583.3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朋抵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陈朋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陈朋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宏昊
审判员 黄伟军
审判员 尹远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