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成荣,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成荣与被执行人唐景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景春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9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景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9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