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上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
被申请人:王振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上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态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振卿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上态公司称,撤销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41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其一,上态公司发送给王振卿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公司自2020年2月23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书写有误,实际上为1月23日。前述事实可由钉钉聊天记录、该通知快递签收日期、王振卿的考勤打卡记录以及王振卿提交离职申请中的最后工作日期予以佐证。由于王振卿自1月15日起未打卡,工资应结算至1月14日,合计工资核算为10个工作日,结合其工资基数、补贴以及相应“五险一金”的扣减,上态公司应支付王振卿1月1日至1月23日工资294.08元。其二,上态公司已通过钉钉公告及上级领导微信通知两种方式告知王振卿上班。然其在接到通知后于1月19日提交离职申请,在未得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而后上态公司人事部于1月22日通过钉钉系统发送复工返岗通知书,其中写明如未按时上班,则按旷工处理,并将依据劳动合同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1月23日,上态公司通过钉钉及快递的方式向王振卿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钉钉显示王振卿已读且快递显示已签收。综上,上态公司解除与王振卿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上态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王振卿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2020)办字第413号裁决:一、上海上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振卿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工资7000元。二、上海上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振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三、对王振卿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均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理由并非裁决可撤销范围。且申请人主张其于2020年1月23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其离职审批流程存在矛盾,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上态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上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上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