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任则聪,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任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被告任则聪已给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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