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827XXXX********,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原县人,小学文化,住庆阳市镇原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2021年1月21日被府谷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千红,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谷检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三宝、马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强及其辩护人王千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马志强在府谷县三道沟镇新庙村陕西XX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镁一厂1号线制备车间门前路段,在没有取得驾驶特殊车辆叉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在运料过程中,对现场路况观察不周,将本厂2号线还原14车间炉前工王某甲碾压至叉车前后轮中间底盘,致使王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志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志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志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已经给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其行为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马志强在没有取得驾驶特种车辆叉车资格的情况下,在府谷县三道沟镇新庙村陕西XX(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镁一厂厂区1号线制备车间门前,驾驶叉车在运料过程中,因视线被料斗阻挡,对现场路况观察不周,将本厂2号线还原14车间炉前工王某甲碰撞并碾压至叉车前后轮中间底盘,致使王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尸检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王某甲被叉车碾压致颅脑、胸部多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陕西XX(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报警,12月24日,被告人马志强被口头传唤至三道沟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志强打工的陕西XX(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马志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并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府谷县三道沟镇XX集团镁一厂厂区制备车间东侧水泥路。 4、证人姚某某证明,2020年12月23日21时20分左右,王某乙和他在宿舍出发准备去上班,途径镁厂1号线制备1车间时,马志强挥手让他们过去,他和王某乙过去看到一辆叉车挑着球料停在马志强旁边,叉车前后轮中间碾压着镁厂炉前工王某甲,他试图将王某甲从车底救出来,拽了一把没有拽动也不敢使劲去拉,后一个叫小杜的叉车司机出去开了一辆叉车回来,将马志强驾驶的叉车尾部端起来,他和王某乙、马志强将王某甲拉出来平放在地上,王某甲仰面躺在地上,脸上全部是尘土不会说话也不动弹。在场有人给厂领导打了电话,他就离开了现场去上班,后听说王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在工作期间没有听说马志强和王某甲有矛盾冲突。后来得知王某甲当天去镁厂还原2车间班长办公室查看上料情况,刚从班长办公室出来,马志强刚好驾驶叉车送料,因观察不周,将王某甲撞倒并碾压。 5、证人王某乙证明内容与证人姚某某证明内容相符。 6、证人杜某某证明,2020年12月23日21时许,他驾驶叉车在上班期间,听到厂里制备车间附近有人喊叫,跑过去看到叉车下压着一个人,上半身全部被压在车下,腰部以下露在外面,王某乙、姚某某、马志强在一旁,他将自己的叉车开过来,用叉车将压着人的叉车尾部挑起,王某乙、姚某某和马志强三人将人救出来,他看到被压的人是厂里的炉前工王某甲,当时王某甲不会说话也不会动,地上有血迹。后听说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压住王某甲的车是11号叉车,叉车玻璃上贴着圆形图标,图标上写着11号。 7、证人武某某证明,他是府谷县XX集团镁一厂叉车班长,马志强是该厂的叉车司机。2020年12月23日21时许,谷某某打电话说厂里的工人出事了,他走到现场后发现1号制备车间处停着一辆叉车,叉车右边躺着一个男子,听说叫王某甲,该男子面部朝上躺着,跟前站着王某乙、姚某某等人,他招呼众人将王某甲抬到车上送医院抢救,后医院经过检查确认王某甲已经死亡。他后来通过监控看到马志强驾驶叉车叉着球料从制备1车间到2车间,在经过还原2车间班长办公室时,王某甲刚好从办公室出来直接往出走,被行驶的叉车叉的球料斗撞倒,叉车从其身上压过,叉车司机停车下来查看并进行施救,又过来两个工人帮忙,三人无法从叉车下将王某甲拉出来,又叫了一辆叉车将压在身上的叉车挑起后将王某甲拉出来。马志强才来XX集团不到2个月,和王某甲没有矛盾和积怨。马志强驾驶叉车还没有办理相关证件。 8、证人宋某某证明,他是XX集团镁一厂厂长,2020年12月23日晚上,谷某某打电话说厂里的叉车司机马志强驾驶叉车在运料过程中不慎将炉前工王某甲撞伤,他让赶快送医院抢救,他赶到医院,询问医生,医生说王某甲已经死亡。王某甲和马志强平时没有矛盾,两个人应该不认识。 9、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检验,死者王某甲被叉车碾压致颅脑、胸部多发损伤死亡。 10、被告人马志强供述,2020年12月23日21时20分左右,他驾驶XX集团镁一厂厂内编号为11号叉车在1号线接了一斗球料由南向北送往2号线14号炉,途径1号线制备1车间值班室门前,感觉叉车上下颠簸出现异常,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叉车前后轮中间的底盘下压着工人王某甲,王某甲面朝上,头西脚东被挤压在叉车底盘,只有腰部以下的位置露在叉车外边,他上去抓住王某甲的腿试图将王某甲拉出来,但没有能拉出来,工人王某乙和姚某某也过来帮忙,不一会,又过来一辆叉车将他驾驶的叉车从底盘后面挑起,他们合伙将王某甲拉出来平放在地上,他看到王某甲满脸沾满尘土,嘴角处有血渍,不会说话也不动弹,在场有人给厂领导打了电话,厂长派人将王某甲抬到车上拉到医院抢救,后听说其抢救无效死亡。他驾驶的叉车当时前边挑着斗料,料斗两边比叉车宽30公分,阻挡视线根本看不清两边,只能看到正前方,再加上叉车右边窗户的前边没有玻璃,被胶带粘住了,看不到右边路况,王某甲从车辆右边出来直接将头部碾压到车底,剩余的腰部以下部分还露在叉车的右面。他来镁厂工作不到两个月,和王某甲根本不认识,没有矛盾。他以前有驾驶没有驾驶室的叉车的经历,但没有取得驾驶叉车的资格。 11、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马志强打工的陕西XX(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0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马志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强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未取得叉车资格证驾驶叉车,因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不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志强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造成被害人近金属的经济损失已经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其行为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持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综合认定。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居住地司法局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志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杨存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