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琇莹,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吴文才,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63××××××××。
审理经过
原告吴琇莹与被告吴文才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吴琇莹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琇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琇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