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女,汉族,教师,住安新县建设大街。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王某丈夫。

被申请人周某,男,31岁,汉族,住安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周某驾驶的现存放于安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金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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