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黑河市。
审理经过
薛某与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