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桂之。 被执行人:卢明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桂之与被执行人卢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02月01日、06月0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发放账户。无有价证券、保险、网络银行、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02月0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02月0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晓峰 审判员 谢德信 审判员 高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