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阳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代国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向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杨某,男,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依法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冀0406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