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勇,职务:董事长。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王明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张秀娟(王明刚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刚、张秀娟(王明刚之妻)名下位于海伦市6楼2单元2层1号住宅(房权证:黑20**农垦绥化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刚名下位于海伦市三号楼一层004室房屋(房权证:绥垦红字第4××3东003号),查封被申请人张秀娟(王明刚之妻)名下位于海伦市住宅四号楼一层东003室房屋(房权证:绥垦红字第4××3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明刚、张秀娟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刚、张秀娟(王明刚之妻)名下位于海伦市6楼2单元2层1号住宅(房权证:黑20**农垦绥化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刚名下位于海伦市三号楼一层004室房屋(房权证:绥垦红字第4××3东0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秀娟(王明刚之妻)名下位于海伦市住宅四号楼一层东003室房屋(房权证:绥垦红字第4××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农垦亨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宝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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