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某,男,汉族,个体,住同江。
被申请人:陈某博,男,汉族,同江市某资源局职工,住同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某根据已经生效的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20)黑088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博在同江市农商银行账号为6212××××8885账户内存款85000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博在同江市农商银行账号为6212××××8885账户内存款8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被申请人陈某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