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亿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李永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李屋组。

审理经过

原告胡亿强诉被告李永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亿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亿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人民币17400元(8700元的二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已建好的四房一厅房屋门窗工程承包给被告。预计两个月完成。原告于2020年1月交付定金8000元给被告,被告已签字确认收款。门窗工程有:两头大门,每头2500元;窗户加纱窗220元/平方米,通道窗户一个规格1.27米×1.2米=1.9平方米,客厅窗户一个规格2.55米×1.5米=3.82平方米,卫生间窗户一个规格0.98米×0.95米=0.93平方米,房间窗户四个规格1.5米×1.3米×4=7.8平方米,合计15.08平方米;安装四扇房门的工钱320元,安装卫生间门工钱50元;钢管5条300元。后被告安装了两头大门的门框和铝合金窗,两头大门的门扇、纱窗及铝合金窗的锁一直未安装。2020年12月5日原告叫朋友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被告,并多次催促被告搞好,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永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规格图,拟证明原告已支付被告门窗款8700元。被告李永源未提出质证意见。

被告质证

被告李永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2规格图,用烟盒画有门窗规格,被告用红色笔注明“两头大门5000元(伍仟圆整,铝窗220/平方米),已付8000元(捌仟元整)”。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8000元,原告拟证明被告收取8700元,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已将上述证据送达给被告,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及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以上二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间,原告胡亿强与被告李永源口头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翁源县××××××池楼组一层四房一厅楼房的门窗交由被告制作安装,在两个月内完成,其中两头大门5000元(2500元/头);七个铝合金窗加纱窗共15.08平方米,每平方米220元,共3317.6元;安装四扇房间门工钱320元(80元/扇);安装卫生间门工钱50元;钢管5条300元(60元/条),以上合计8987.6元。原告将定作的门窗规格写在烟盒上,并支付现金8000元给被告,被告在烟盒用红色笔注明“两头大门5000元(伍仟圆整,铝窗220/平方米),已付8000元(捌仟元整),李永源”。之后,被告为原告房屋安装了两头大门的门框和铝合金窗,两头大门的门扇、纱窗及铝合金窗的锁未制作安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完成剩余工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安装两头大门的门扇、纱窗及铝合金窗的锁。2021年1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人民币17400元(8700元的二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胡亿强将楼房的门窗交由被告李永源制作,李永源按照胡亿强提供的门窗规格完成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原告是定作人,被告是承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支付8000元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完成门窗的制作安装工作,但被告仅安装了两头大门的门框和铝合金窗,两头大门的门扇、纱窗及铝合金窗的锁未制作安装,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完成制作安装工作,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8000元,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其给付被告的款项是定金,应双倍返还的诉求。因被告在烟盒纸用红色笔确认收款8000元中并未标明是定金,从制作安装门窗的工作总价值为8987.6元来看,原告支付被告是制作安装门窗的工作的预付款,不符合定金罚则,故要求双倍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称于2020年12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700元给被告的问题,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李永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永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亿强预付款8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6.50元,被告李永源10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何萌凤 人民陪审员  张 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栩瑛 书 记 员  雷 蕾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