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范盛林申请执行王福春、霍艳波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范盛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清河镇西北河大街民生小区1号楼*单元*。 被执行人:霍艳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五七农场高丽坝。 被执行人:王福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清河林业局五七农场高丽坝。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范盛林与王福春、霍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福春、霍艳波在诉讼审理中缺席判决并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立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光远 审判员 陈延波 审判员 王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