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从彤,女,****年**月**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祁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从彤与被执行人祁福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3568.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00元,执行费3853.5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股息红利,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1.00元以上的账户给予冻结,实际冻结金额约7400.00元,依法扣划6892.82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执行法官于2021年6月30日到被执行人祁福刚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滦平县火斗山镇兴隆庄村村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下落及财产情况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基本无变化;
六、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了解具体情况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将被执行人祁福刚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