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鼓县东鹏瓷砖专卖店,住所地:铜鼓县御品滨江小区13栋1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6MA360C3C8K。 经营者:高金文。 被申请人:汪秉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铜鼓县东鹏瓷砖专卖店(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汪秉臣(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鼓县东鹏瓷砖专卖店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71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相当于171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汪秉臣银行账户存款1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发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车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