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99174524M。
法定代表人:韩以达,总经理。
被告:王长国,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硕达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瑞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