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刘长宁,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 被执行人:瞿德军,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11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瞿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瞿德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瞿德军的账户存款23269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登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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