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市颐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银珠花苑凤翔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靳红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定西市安定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该公司片区经理,住定西市安定区。特别代理。
被告:张大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退休工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定西市颐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大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1日物业服务费共1724.7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定西市颐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以被告张大国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西市颐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市颐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