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孙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张某,女,住。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孙某与被告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孙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孙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