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米换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吴晓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米换保与被告吴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换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米换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4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借款起到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3.诉讼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截至2019年4月15日止,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金额为1043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诚实信用的履行归还借款和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晓文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是口头认可原告所诉借款104300元及约定利息属实,没有及时偿还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对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晓文承认原告米换保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1%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吴晓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吴晓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米换保借款本金1043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以1043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计1193元,由被告吴晓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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