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朱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与讨债相关的费用3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在临夏碧桂园打工时认识,2019年8月27日上午被告朱某说他生活费没了,让我给他借2000元作为生活费,到工地发了工资他归还我。2019年10月份开始,我就先后好几次向被告主张还钱,但是被告先是找各种理由退拖,后来就既不接我电话也不回我微信,万般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丁某就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朱某向其借款2000元的事实。朱某缺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该证据证明朱某向其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某于2019年8月26日、8月27日先后分两次向原告丁某借款,2019年8月26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朱某1000元,次日(8月27日)丁某通过微信转账再次借给朱某2000元。2019年9月22日朱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1000元,尚欠2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丁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朱某向原告丁某借款,丁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某实际交付款项,表明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朱某借款后不及时偿还,违背了我国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朱某应承担及时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返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与讨债相关的其他支出费用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丁某借款2000元;

二、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班么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晓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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