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秦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福义,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黎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安徽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裕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