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先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付修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先忠诉被告付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先忠于2021年6月24日以与被告付修军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先忠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先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先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祖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