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徐中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窦洪军,男,汉族,项目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承龙与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窦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承龙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承龙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承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95元,减半收取计628.47元,由郑承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