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程奕,院长。 被执行人: 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静思,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申请执行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7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业科学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79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海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