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梁静,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娟,女,生于1981年3月*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娟与梁静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梁静对本院(2021)豫1381执2073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梁静称,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静自2015年起每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娟10000元,至100000元付清为止。异议人2015年的1万元已履行,2016年以来没有付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申请执行5万元,该5万元包含2016年至2020年期间的应付款。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2016、2017、2018这三年的应付款申请已经逾期,超出执行债权保护的期限,应不予执行,特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娟与梁静为合同纠纷一案,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邓法民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静在本判决生效后,自2015年起每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娟加盟费10000元,至加盟费100000元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应付款项,执行案号为(2015)邓法执字第484号,该案已执行完毕。后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应履行款项异议人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执行,也未与异议人达成履行意见。申请执行人王娟于****年**月**日出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自2016年至2020年的加盟费共计5万元等,本案现处于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1)豫1381执2073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2016年至2020年的加盟费共计5万元及逾期利息等,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且双方当事人也未达成其他履行协议,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异议成立,撤销对(2021)豫1381执2073号执行案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申请标的共计30000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清富 审判员 段士海 审判员 刘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