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瑞敏,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康捷雅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国际城A区63-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海,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曹瑞敏与被告石家庄康捷雅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捷雅口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瑞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捷雅口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瑞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参加了被告组织的《康捷雅喊你回家,免费看牙啦》活动。活动约定了原告向被告处存款2万元及返款的相关约定,但到了返款期限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双方于2019年3月5日又订立《关于曹瑞敏“回家看牙”活动返款延期处理方案协议》,该协议约定将上述2万元变为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方案,从2018年10月19日开始计息,月息3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分四个月偿还完,利息随着本金的偿还按相关比例递减,但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康捷雅口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种牙,双方约定原告种牙费用24000元,其中2万元于三年后返还。2018年10月19日,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2万元,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返款申请登记表》,石家庄康捷雅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裕华于子成康捷雅口腔诊所在登记表上盖章予以确认,但被告未按申请表向原告返款。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与曹瑞敏“回家看牙”活动返款延期处理方案协议》,约定将余款以借款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利息约定为每月1.5%,折合人民币每月300元,自原合同约定还款之日起即2018年10月19日起算,首次利息支付时间为2019年3月底,金额为1500元。2019年4月、5月底正常计算每月利息3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并约定,自2019年6月开始偿还本金及当月约定利息,2019年10月底前还完。原告在协议下方签字捺印,被告在协议下方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用章。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3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被告共支付利息45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返款申请登记表》《关于与曹瑞敏“回家看牙”活动返款延期处理方案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曹瑞敏与被告康捷雅口腔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康捷雅口腔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利息,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月利率为1.5%,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1月,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2月至2020年11月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康捷雅口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康捷雅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瑞敏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3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由被告石家庄康捷雅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