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龚卫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有富与被执行人龚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有富与被执行人龚卫忠于2021年4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龚卫忠尚欠申请执行人赵有富案件款共计36000元,申请执行人赵有富同意被执行人龚卫忠于2021年4月6日支付案件款17000元(首期已履行),余款于2021年5月6日付清。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对(2020)浙0523执31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程泰寅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陈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