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沅江市。
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岳中云,系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敏与被告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罗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