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7MB1583033B。 法定代表人徐春球,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霞洁。 被申请人洪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因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一胎,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遂卫健征字[2020]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洪连征收社会抚养费53947.4元。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议和诉讼,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28日作出遂卫健征字[2020]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遂昌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遂卫健征字[2020]第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春伟 审 判 员  郑建设 人民陪审员  周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季璞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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