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盛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申请人:阳志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申请人: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1-2号地A-6栋综合楼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7135154P。
法定代表人:阳志辉。
被申请人: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长阳铺镇石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MA4R9YE69B。
法定代表人:阳志辉。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盛侃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志辉、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盛侃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阳志辉、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邵阳县山囵海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1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