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东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6735885152。 负责人:张治中,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飞,女,系该行职员。 被告:罗远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以下简称“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罗远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远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罗远飞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2,580.68元,费用10,120.66元,利息2613.03元,合计45,314.3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被告罗远飞来我行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经我行审批,被告罗远飞于2010年12月成功申办并激活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一张。但自2020年7月26日起,被告开始陆续出现逾期,支行信用卡管理员和总行信用卡中心对其展开多次催收,一直未还款,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罗远飞亦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7月12日,被告罗远飞共拖欠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580.68元,费用10,120.66元,利息2613.03元,合计45,314.37元。
被告辩称
罗远飞口头辩称(庭审中电话联系罗远飞):欠款是事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0年11月,罗远飞向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表,经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罗远飞成功申办并激活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一张。从2020年7月起,罗远飞开始陆续出现逾期,截止2021年7月12日,罗远飞共拖欠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580.68元,费用10,120.66元,利息2613.03元,合计45,314.3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尚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远飞向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申办信用卡使用资金,是在一定额度内先消费后还借款方式,属于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罗远飞因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桂东县邮政储蓄银行要求罗远飞偿还借款本金32,580.68元,费用10,120.66元,利息2613.0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远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580.68元,费用10,120.66元,利息2613.03元,合计45,31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由被告罗远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永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红霞 书 记 员 曹晶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