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 主要负责人:徐晓宁,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素琴,汉族,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茶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6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茶荣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茶荣名下银行账号只有零星余额,数月未有变动,被执行人江茶荣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茶荣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丰城市坪湖村江家组,证号:20200200624),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2日以第二轮查封了上述房产,因轮后查封,故无法提起处置。 3、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江茶荣名下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茶荣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江茶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6月23日执行人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江茶荣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坪湖村委会)基层干部,证实被执行人江茶荣未在辖区,未能联系上被执行人。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86.48元、手续费及违约金1338.71元、利息1944.64元(利息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元。截止2021年6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886.48元、手续费及违约金1338.71元、利息1944.64元(利息算至2019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 涛 审判员 吴国辉 审判员 胡乡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涂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