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莫文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银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莫文雄与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222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银慧应向申请执行人莫文雄归还借款本金4043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并负担执行费51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莫文雄与被执行人银慧达成了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即被执行人银慧自愿以其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偿还本案债务至还清之日止,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222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