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清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被告:倪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清文与被告倪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赵清文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清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清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赵清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