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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于龙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107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于龙刚于2021 年8月25日16时8分,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杨屯村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雾凇岛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于龙刚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7.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于龙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于龙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龙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于龙刚系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于龙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于龙刚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龙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衣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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