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驰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师灵镇人民政府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松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合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 负责人:胡庆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原审被告:张建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平县驰顺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宁波公司)、王振亮及原审被告张建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人寿财宁波公司行使追偿权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抄件)显示投保人为云南崇杰投资有限公司,而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张建四称其是实际投保人。有关谁是真正的投保人,决定了被上诉人人寿财宁波公司能否行使追偿权。关于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1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平县驰顺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袁玉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