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隆某。

经营者:方永生,****年**月**日出生,住宁夏隆德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王某,住宁夏石嘴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隆德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4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隆某材料款6000元,逾期利息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等部门,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1.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房屋、车辆、工商登记及债券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无财产;

3.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划拨7079.39元后再无余额。

本院现已穷尽各种执行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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