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凤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被告:赵影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凤艳与被告赵影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凤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影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凤艳诉称:2017年2月27日,被告赵影影经我担保在田中军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年利1.5分,并出具一枚欠据。田中军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2019年12月16日我替被告赵影影代偿30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代偿款30000元,放弃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赵影影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告赵影影由原告薛凤艳担保在田中军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一枚欠条。被告赵影影未清偿欠款,原告薛凤艳于2019年12月16日代偿欠款30000元。该代偿款被告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代偿款30000元,放弃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还款收据、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长岭县大兴镇义洲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凤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薛凤艳要求被告赵影影给付代为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影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影影给付原告薛凤艳代偿款3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刘欣媛 人民陪审员  董志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孟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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