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石板沟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飞腾牧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石板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飞腾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3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