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树太阳湖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玉树太阳湖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19)青27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玉树太阳湖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和解,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汪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53.53元,减半收取7426.77元,由上诉人汪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