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拔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湖南紫霞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 负责人:宋志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债权(在花垣县民族中医院的工程款)。申请人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保险担保。经审查,花垣县信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3124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3124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垣县分公司价值相当12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