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军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为,系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邢台市襄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军清与被告曹**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军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为,被告曹**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军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拖欠原告的货款99616元给付原告,并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结清货款止的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了一份木板木方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板和木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价值99616元的一车木板和木方送至了被告位于邯郸市馆陶县的工地,被告收到货物后,却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多次换条后,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曹**远在欠条上签名。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款,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曹**远辩称,没有异议。原告所述都是事实。货款数额无异议,对支付利息也无异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军清与被告曹**远于2016年3月26日签订了一份木板木方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板和木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价值99616元的一车木板和木方送至了被告位于邯郸市馆陶县的工地,被告收到货物后,却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曹**远在欠条上签名。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板和木方货款99616元,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木板木方购销合同和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的事实以及货物的数量、单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9616元,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对此亦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曹**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军清货款99616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曹**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