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小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玲,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金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告:刘井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8054605062。
负责人:崔小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赵小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刘金伶、刘井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申请对被告刘金伶、刘井龙撤回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小会对刘金伶、刘井龙撤诉,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公司的诉讼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