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4165793003。 法定代表人:夏俊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青竹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旧县镇西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44M5D202。 法定代表人:张文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居家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槐树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3X5FM43F。 法定代表人:李冰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李冰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张文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青竹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居家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李金龙、李冰冰、张文洲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325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