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某,男,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兰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贺兰县人,农民,现居本村七社*号。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凤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霍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