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苌书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申请人:胡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苌书起与被告胡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苌书起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连军在价值34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苌书起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胡连军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