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张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迎宾,系该物业公司员工。
被告:白福,男,蒙古族。
审理经过 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迎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公司物业费30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白福系库伦旗库伦镇塞外明珠小区14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89.87平方米,每平方米物业费1.00元/月,公用电费每年每户50.00元,被告拖欠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共计3096.00元。该业主应每年3月份应缴纳物业费。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白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白福系库伦旗库伦镇塞外明珠小区14号楼2单元602室业主,建筑面积为89.87平方米,属于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范围内。原告物业公司每月按照每平米1.00元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公摊电费为每户每年50.00元,物业服务费收取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缴纳当年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白福拖欠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965.00元、公摊电费131.00元,合计3096.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塞外明珠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价格公示栏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库伦旗库伦镇塞外明珠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为双务合同,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小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对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白福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白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库伦旗晟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2965.00元、公摊电费131.00元,合计3096.00元。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白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