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李新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区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峰诉被告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新海付给原告借款24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资金紧张,于2020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限定2021年2月24日前归还,现已过期限,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新海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诉请,原告刘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基本信息;

2、借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李新海于2020年10月24日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约定4个月归还借款,如不还款可向法院起诉;

3、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三张,拟证明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手机微信两次转账24000元(分别为20000元和4000元)给李新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被告李新海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刘峰借款24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由于资金困难,本人李新海3603111977××××××××向刘峰3604291976××××××××借款两万四千元整(24000元),限4个月归还。如不还款可向法院起诉。(2021年2月24日之前)借款人李新海2020年10月24。”次日,原告刘峰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新海支付24000元。之后,被告李新海未能向原告如期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微信转账凭证、原告所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借款24000元的出借义务,且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刘峰要求被告李新海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新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新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